我市对法律援助律师加强警示教育



发布于:2010-11-08 10:24:27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为了强化全市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市法律援助处联合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市律师协会于2010619日上午组织召开了全市法律援助律师警示教育会议。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全市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等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重点学习了开展警示教育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律师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平安亚运工作的通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通过学习,大家加深了对警示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会议还具体通报了近两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接着,市法律援助处谭祥平主任从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承办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承办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角色定位等三个方面做了细致生动、富含感染力的发言。谭主任强调社会律师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随着我市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增和社会律师团体的壮大,现在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转为社会律师承办,社会律师能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关乎到法律援助声誉和形象的好坏。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将诉讼的紧张对抗关系转换为和谐诉讼关系,同时,法律援助的特点也有利于律师处理好同法官、受援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关系,为今后良好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谭主任还要求大家确立好的心理期待和工作状态,要将“眼前重社会效益”和“长远看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尽心尽力办好法律援助案件。

最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陈志华副处长结合《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帮助大家明确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职责、具体权利和应当注意的义务。会后,大家纷纷表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纪律教育会议,更是一次难得的业务学习机会,会议内容丰富全面,很有收获。

 

(市法援处  孙正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