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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及思考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维护司法公正、建设民主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环境,对律师有效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历史使命意义重大。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我市律师执业环境如何?存在哪些问题?症结何在?对此,笔者试作探讨,抛砖引玉,以供商榷。
一、当前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现状
《律师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市律师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律师社会地位明显提升,律师行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0年8月30日,全市共有律师所372家,执业律师6336人,总规模位居全国省会城市之首。但不可否认,由于历史、文化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社会大众甚至是一些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律师工作还不能完全理解和配合,一些困扰律师执业的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依然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在:
(一)会见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会见不被监听。但在实践中,该项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一些侦查机关不区分案件是否涉密,一律要求律师经其许可并派员陪同方可会见,且侦查机关对于案件是否涉密的定性较为随意,通常口头以案件或案情涉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有的办案机关还设置比较繁杂的手续拖延时间,如要求律师提供羁押场所上级批准文件等不合法律规定的会见条件等。
二是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受到限制。侦查机关一般只安排律师会见一次,最多两次。至于律师会见的时间,羁押场所往往要求律师在不超过30分钟内完成。一旦超过时间,办案人员会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带离会见现场,阻止律师会见。
三是会见会谈的内容受限制。会见中,办案人员通常会对谈话内容进行干涉,不准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甚至在会见前明确要求律师不得谈论案件情况。
四是羁押场所律师会见设施设置不合理。有的场所设置的律师会见室较少,律师排队轮候会见情况非常严重;有的场所没有将律师会见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会见区区别开来,两者相互影响;有的场所将律师和在押人员用铁栏杆和玻璃隔开,双方只能用电话交流,有时因电话声音小或电话故障而使得交流极为困难。上述种种,导致律师会见时间过短、会见效果差。
五是会见的具休时间不确定。有的办案机关对律师要求会见的文件不予签收,或者办案机关认为需派员(通常为办案机关的具体案件承办人)在场,羁押场所往往以案件承办人开会、出差、学习、休假等等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导致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
(二)阅卷难。《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从实践看,律师阅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查阅、复制和摘
抄案卷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复印起诉意见书等检察机关程序
性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
仍未能查阅。如我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只允许查阅、复制案卷中有关拘留、逮捕等程序性文书,案件有关的证据事实材料不允许看,给律师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后,律师依然无法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目前我市司法实践是,在庭审前检察机关只需向法院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经其单方挑选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即可通过法院的庭前审查,无须提供所有案件材料给律师阅卷。检察机关通常将部分关键证据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交,搞“证据突袭”,造成律师无法很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三)调查取证难。《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落实在我市律师工作中,主要是两方面问题:
一是刑事案件调查取证风险大。由于《刑法》第306条第一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形下,律师容易陷入伪证罪的危险。因而,不少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即使代理了刑事案件也不愿意进行相关调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普遍存在“有证不敢取,申请(取证)无人理,出庭(作证)不愿来”的现象。目前出现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情况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二是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操作难。由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相关政府部门通常以内部文件规定、为当事人保密等理由拒绝律师查询,或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特别是当前与《律师法》配套施行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操作规程滞后,大大增加了律师取证难度。如2008年8月我市实施的《广州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要求“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这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显冲突,对律师查询暂住人员信息,处理有关流动人员、出租人的诉讼案件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四)代理辩护难。《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但在我市实践中,个别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限制律师的辩论时间和辩护内容,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反映,既影响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质量,也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知情难。律师从司法机关获知案件程序信息,是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在实践中,刑事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被转移羁押场所、死刑犯被执行等重要信息,司法机关都没有主动、及时通知律师,既不利于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也造成委托人对律师误解、投诉乃至失职问责、起诉,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风险。
(六)投诉救济难。西方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但目前我市缺乏对律师权利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律师执业权利被侵犯后一般得不到有效处理,大多不了了之。这也助长了个别办案人员不尊重律师。
(七)市场整治难。《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在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却活跃着一支自称为“法律工作者”的队伍,目前我市约有2000多家法律服务公司,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辩护为职业的社会人员不计其数。他们没有经过专业执业资格审查,对外也宣称或默认是律师,以低价吸引社会公众,在劳资纠纷领域尤为突出。这些“假律师”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律师执业环境。
二、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市律师执业遇到的种种困难,有着复杂的法制、社会和文化原因,总的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一)观念上对律师工作存有偏见。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群众对律师制度不了解,对律师的作用、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等存在片面乃至错误认识,认为律师打官司就是为了赚钱,是给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甚至在法律界别中,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也存在一定的偏见,对律师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功能认识不充分,认为律师参与诉讼是增加其麻烦,影响其破案率、胜诉率等个人考核指标,往往不重视律师意见,甚至阻挠、刁难律师工作。
(二)体制上对律师行使权利造成障碍。《律师法》在立法上部分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解释,认定两法冲突处应按《律师法》规定执行,但仍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刑事诉讼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律师法》,只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个别司法人员认为,《律师法》是管律师的,管不到办案机关。与此相对应,公检法机关和一些政府部门现在仍有效施行的内部规定与《律师法》存在明显冲突。以上种种差异,导致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在实践中大打折扣,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三)操作上对律师执业与司法机关执法的协调不够。《律师法》为保障律师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推动,缺乏和基层部门的有效协调,容易引发抵触情绪,导致打折执行、变通执行。目前,我市律师业和公检法及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建立定期对话机制,彼此理念差异太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矛盾丛生。
三、改善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律师法》,为我市律师依法执业营造良好环境,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律师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建议针对我市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缺乏保障问题,参考我省珠海市等其他地区经验,研究制定《广州市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条例》,在立法层面对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同时,由市人大牵头,对全市各级司法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律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对与《律师法》相抵触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和做法进行及时清理,对相关工作措施进行细化,做好与《律师法》衔接的工作。
(二)加强《律师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建议在社会上广泛深入宣传《律师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充分理解和自觉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在公安、司法队伍中大力加强《律师法》的学习教育,推动其转变观念,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环境,共同维护法制尊严和公平正义,打造一个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前,建议市人大牵头,由司法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律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就律师执业有关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推动《律师法》落到实处。
(三)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建议针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的情况开展立法调研,参考上海、佛山等城市的经验,研究制定公民进行诉讼、辩护代理活动的有关规定。同时,由律师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对法律咨询公司的资质及运营进行审查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促进律师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四)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监管工作。建议由律师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牵头,深化律师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培训及职业操守教育,严格监管律师所和律师执业行为,严打“害群之马”,树立广州律师“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良好形象。
(市司法局 王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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