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目录及顺序: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一份; 3、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一份(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人应在每页上签名); 4、资产证明原件一份。提交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义开立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提取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5、住所证明一份。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6、设立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个人简历应当如实、全面地填写自高中以来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7、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的文件; 8、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设立人须在每页内容上签字); 9、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份; 10、预受理通知书一份。 (二)附加申请材料: 1、在我省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材料; 2、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和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材料、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和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4、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5、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退伙手续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办理执业类别变更手续。 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可以在广东省司法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gdsf.gov.cn)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 |